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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传国 律师

[ 来源: | 作者: | 更新日期:2008-7-5 08:17:07 | 评论 0 条 | 我要投稿 ]

     

刘传国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全国律协和济南律协律师会员,曾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多年,山东省优秀律师,济南市优秀律师,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公司、合同等专家律师,济南市公司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负责人,济南时报、齐鲁晚报等多家媒体做客嘉宾、律师服务团律师。刘律师代理沃尔玛超市总店和济南泉城路分店与张嘉龙“二道门”侵权纠纷,该案经过山东电视台、济南电视台、齐鲁电视台、山东电视台生活帮等多家媒体关注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字串6

刘律师现担任省物化勘探院、德州移动公司、省地铁局、安达信通信公司、时代智囊科技公司等二十余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刘律师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以服务态度好、质量高著称。代理过大量民事刑事案件,获得良好的评价。多次代理有影响的离婚、人身伤害、公司合同案件,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权益,为经济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担任辩护律师,成功地为被告人获得了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刘律师愿以真诚、专业、细致地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地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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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传国律师曾代理过的案件百余件,其中有代表性的案件如下:
一、刑事案件:
1、2008年,刘传国律师为济南市一9次的犯罪团伙的主犯谭某成功办理监外执行。
2、2009年,刘传国律师为济南马某杀父一案辩护,经过多方努力,最终被判为有期徒刑5年,其家属亲自送锦旗给刘律师以表感谢。
3、2007年,刘传国律师在济南办理了一起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故意杀人案,在被告人颜某既是主犯又是累犯情况下,成功保住了颜某的“脑袋”。
4、2008年,刘传国律师作为济南市某信用社违法发放贷款843万元的刘某的辩护人,成功为其“争”得缓刑的结果。
5、2010年,刘传国律师为“挪用资金76万元”的某银行职员吴某作无罪辩护成功.。
 二、 公司案件:
1、并购项目, 2002年成功承办了某公司通过破产清算成功收购某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清算案件,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清理该破产企业多达几千万亿元的资产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研究、策划、安排全套的解决方案,并具体指导破产清算小组予以实施,使之和解结案。
2、办理了大量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包括成片土地开发和大型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商品房的销售、开发经营等等方面法律服务。
3、为济南市历下区某村的村办企业改制提供法律服务。并出版《成功地承办了数“城中村”改造的必由之路------“城中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指引》一书。
4、济南某某配件有限公司股权整体转让案,刘传国律师主要负责股权转让协议的起草、签订,工商变更登记等一系列非诉讼法律业务等。
三、房地产案件:
1、原告张某(委托人,买受人)与被告孙志霞(出卖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购买被告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被告拒绝收取原告支付的首付款,并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刘传国律师接受买受人的委托后,没有立刻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而是与出卖人取得联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如果诉讼的话,会耗时耗力,并承担大量违约金,合同也要继续履行,违约责任较为严重。出卖人考虑后,遂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刘传国律师陪同双方办理完成了过户和贷款手续,双方都非常满意。
2、原告刘某(买受人)与祁某(出卖人)、被告济南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人,居间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人系居间人,同时也是出卖人的保证人,因房价上涨,出卖人拒绝按照原先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过户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共计违约金30余万元。刘传国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并在庭审过程中,列举大量证据证明,最终原告撤诉,原、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3、原告张某(买受人)与被告郭某某(委托人、出卖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经过努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胜诉,委托人非常满意。
四、劳动争议案件:
1、申请人(委托人)杨某某与山东某某外科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案涉及标的额28万元,属于劳动争议中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管辖机关为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人全面胜诉。
2、原告马某某与济南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人)劳动争议一案,管辖机关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高达30万余元,在济南市也属于劳动争议中标的额较大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全面胜诉。
3、申请人宋某某、李某某、张某等六人(委托人)与山东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管辖机关为济南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涉及标的额40余万元,最后,通过仲裁员与代理人的努力,本案成功调解,双方握手言和、皆大欢喜。等等
五、人身伤害赔偿案件:
1、陆某某诉济南市某公交总公司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此案经申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作了变更,因赔偿问题最后起诉至法院,此案历经一年六个余月,法院最后认定公交总公司存在过错,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2、谭女士诉黎某、某县公路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此案一审推翻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作出了有利于谭女士的判决)
3、邓某某诉济南某医院医疗纠纷一案(此案通过电视台介入,并录制了法制节目。此案一波三折,历练了医疗部门的种种障碍,最终得以圆满解决。医患难题--一种说不出的痛)
 
 
 
 
刘传国律师联系方式:
 
电话:0531-88887818    手机:15863779598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359号世纪财富中心C座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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