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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来源: | 作者: | 更新日期:2008-6-29 08:24:02 | 评论 0 条 | 我要投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串9

公告

字串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分别于2001年6月21日、2001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7月5日起施行。 字串1

    二○○一年七月三日

字串3

字串1

字串4

    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字串5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字串6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字串9

    

字串5


Tags:最高 证明 如何 解释 法律问题 适用 学位 高等院校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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