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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 来源: | 作者: | 更新日期:2008-6-29 08:27:17 | 评论 0 条 | 我要投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

字串9

二○○二年四月十日

字串1

字串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字串7

    近来,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字串8

    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字串3

     字串8

 


Tags:管道 行为 如何 法律问题 适用 使用 正在 关于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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