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注册           网站地图 高级搜索 RSS订阅 收藏本站
热点省市导航: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辽宁 浙江 江苏 河南 陕西 广东 广西 湖南 湖北 云南 福建 江西 四川 河北 海南
您的位置:主页>专业律师>离婚>

在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 来源: | 作者: | 更新日期:2008-7-1 13:32:10 | 评论 0 条 | 我要投稿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Tags:损害赔偿 要求 可以 过错 情况 婚姻法 规定 四十六条
您的评论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用户发表意见仅代表其个人意见,并且承担一切因发表内容引起的纠纷和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删除不符合规定的评论信息或留做证据
·请客观的评价您所看到的资讯,提倡就事论事,杜绝漫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