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注册           网站地图 高级搜索 RSS订阅 收藏本站
热点省市导航: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辽宁 浙江 江苏 河南 陕西 广东 广西 湖南 湖北 云南 福建 江西 四川 河北 海南
您的位置:主页>专业律师>刑事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 来源: | 作者: | 更新日期:2008-8-23 16:24:21 | 评论 0 条 | 我要投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9日起施行。

  字串4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 字串7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字串1


Tags:行为 他人 如何 解释 问题 非法 债务 关于 人民法院 索取
您的评论
用户名: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所有评论]

·用户发表意见仅代表其个人意见,并且承担一切因发表内容引起的纠纷和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删除不符合规定的评论信息或留做证据
·请客观的评价您所看到的资讯,提倡就事论事,杜绝漫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