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
你部《关于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的函》(卫规财函〔2002〕29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华医学会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复函》(财综〔2003〕27号)规定,现就中华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中华医学会组织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按规定要配备全国各地的专家,相对于省级鉴定,鉴定费用开支较高,按照补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直接费用,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确定为每次8500元。其中,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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