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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

[ 来源: | 作者: | 更新日期:2008-7-5 10:23:33 | 评论 0 条 | 我要投稿 ]
山东省卫生厅: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
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青卫发〔2005〕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
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字串5
此复。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Tags:处理 问题 关于 卫生部 医疗 胎盘 产妇 机构 进行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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